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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趙先生元旦騎電動自行車被撞傷,他認為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,起訴撞傷他的司機索要精神損害賠償。記者昨天獲悉,因趙先生的傷情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後果,順義法院駁回其訴求。
  趙先生訴稱,2014年1月1日,他騎電動自行車在順義區正常行駛,被李先生駕駛的小客車撞傷,兩車損壞。順義交通支隊認定李先生負全部責任。事發後,他被診斷為軟組織損傷,李先生為他支付了全部醫療費。但他認為,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,預示一年不順利,故起訴要求李先生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。
  李先生辯稱,事故只造成趙先生軟組織損傷,不可能對趙先生的精神產生影響,不同意賠償。
  法院認為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,賠償精神損害的前提是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,造成嚴重後果的。本案中,趙先生的傷情為軟組織損傷,不符合法條規定的“造成嚴重後果”的條件。法院判決駁回了趙先生的訴求。  (原標題:男子元旦被撞索撫慰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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